应 届 毕 业 生 入 户 广 州 服 务 指 南
一、接收条件:
1、国家统招生,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
2、研究生毕业,国家统分生或委培生,具有硕士学位;
3、(适应范围:2011年毕业生,包括10,09年暂缓就业的毕业生)。
二、接收材料:
1、接收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就业协议书》原件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3. 准备好毕业时所签《暂缓就业协议书》;
三、办理程序:
1、申办人提供上述材料,我局批复后,申办人送回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出《报到证》、《回学校户口迁移证》;
2、毕业后,学生持学校开出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落户证明到我局报到;并同时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交纳三年的人事代理费(送二年服务);需办身份证,则交21元工本费同四张身份证专用相;
3、我局办好《广州市区户口指标卡》后通知申办人携带毕业证原件、学 位 证原件到市公安局对外办 证中心(西湖路88号,北京路和广百附近)审核学历及盖章;将办好的材料送回我局办理落户(没有地方落户可以落我局集体户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