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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司改走过场依旧“垂帘断案”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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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gyingyua
发表于: 2015-5-17 09: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吉林司改走过场依旧“垂帘断案”

—吉林市电视台徐峰“被贪污”

吉林市电视台副台长徐峰涉嫌贪污案从2013年5月开始徐峰被刑事拘留至今已近两年,现在仍无结果。该案中办案机关从侦查、诉讼管辖到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都存在着严重程序违法问题,使该案正在成为一件明显的冤案。

一、按照同案同判的原则处理案件。

吉林市中院2012年判决过与徐峰案件及其相似的牛世臣贪污案,牛世臣有关承包的行为被确定为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徐峰比牛世臣明确得的有关承包行为,却变成了贪污,判徐峰14年有期徒刑,这种巨大的反差任何人都不可能接受。家属要求同案同判,实现起码的公平。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在出席最高人民法院和西南政法大学规范量刑会议中强调“要努力实现量刑均衡,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件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保证量刑公正。”(源自最高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7日第一版)

牛世臣一案如果按照案违纪判罚,是谁判的。徐峰被判处14年又是谁判的,请有关部门,关注此案。给徐峰及其家属及社会各届一个能堵住悠悠众口的说法。

二、徐峰一案判决违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法官独立办案原则

该案最初经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徐峰无罪,但被吉林市中院强制要求判决徐峰有罪。从无罪到十四年,这可是天壤之别,人命关天,不认真调查客观事实,是由“某个人”垂帘定案,按长官的意思亵渎,徐峰在申辩中提出的所有案情线索法院均不采信,中国的法律是在吉林市就是“一言堂”。家属迫于无奈到最高院上访,按常理上访过的案子更应该严肃认真处理,但龙潭法院的庭审只能用四个字“及尽荒诞”。 此案发回重审六个月,开了三次庭,仍无结果。开庭前三天通知辩护人,因辩护人在外地无法赶回请求换个时间审判长不予支持,致使律师缺席开庭,庭审过程中有睡觉的,有玩手机的,审判长姜翰多次打断、阻止被害人徐峰发言致使徐峰有苦难言。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不是改革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吗,中央一在强调的法律严肃性在哪里?本案庭审就是走过场。

经这个法庭判出的案子能服众吗?能体现公平正义吗?

三、关于承包合同的认定

中国权威专家给出了专家论证意见书:认定徐峰无罪

现在有人竟质疑这份认定书合法性,试问法学专家的结论有错吗?那么可有谁站出来,明确表态。既然没有那么法院的判决结果就是不公正的,是经不起历史验证的。

引发承包的背景:徐峰承包的生活频道是电视台为摆脱困境试点承包运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

(承包期间徐峰交足承包金、抵押金、没领过一分钱工资)

2006年,市电视台财政拨款不足以维持正常所需经费,经济日益艰难,入不敷出,职工工资拖欠,被迫寻求转换经营机制,电视台领导考虑徐峰业务过硬,勇于担当,让他从电视台总编室主任核心岗位来到生活频道承包经营,当时电视台没有任何资源支持。2007年6月签订承包协议,徐峰放弃财政稳定工资,个人缴纳风险抵押金,亏损风险由个人承担,电视台不承担任何风险。承包之时电视台所有频道都是入不敷出,生活频道市场前景并不看好,没有谁愿意冒风险承包,承包人放弃工资,缴纳抵押金,实际上面临的临危受命、闯出生路的困难局面,绝不是为争承包权打破脑袋捡便宜。电视台规章制度汇编明确规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节财务管理的原则第三条:创收部门可根据与台年初下达的创收指标编制收支计划,完成创收任务后,可根据与台年初签订的承包协议自行安排结余”;

徐峰是按照电视台规章制度和承包协议规定的承包人的权利经营,一审对于承包的事实没有查清。

(二)、徐峰用自己的银行卡建立备用金或风险金的背景:徐峰为了频道能够运营下去用自己的银行卡设立了备用金,不是为了贪污,实际也没有贪污.

徐峰银行卡中钱有四个去向(已向一审提交证据,但一审法院没有采信,理由是与本案的定性无关,这是错误的,本案是因承包而引,怎能无关呢!):1、用于随时支付频道一些费用、年末给员工发红包、自主经营下的留住人才需要实施高奖励机制的特殊贡献员工奖励;2、购买频道必需的汽车,车一直由频道使用;3、银行卡上剩余100多万元,在案发前是频道财务人员在管理,是频道业务的备用金。100多个人的队伍平时就有很多不可预见的事,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版权纠纷、劳动补偿等发生费用都是规定由承包人负责。假如把钱都花了,导致没有备用金解决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徐峰为频道运行和员工未来设立的备用金怎么就被认定是徐峰据为已有!4、还有100多万,徐峰作为自己的应得收入和承包所得自己购买了住房。(在承包期间财政给徐峰开的工资全返还给电视台)。

流入徐峰银行卡中的钱款不是公共财产。电视台的财产没减少,承包人完成了上交承包金的任务(仅2012年就多上交70万),剩余的这些钱就是承包人的,跟电视台没关系。未谋取任何国家财产,反而增加了国家财产。电视台财务制度第五节财务审批程序“创收部门完成创收后,按承包合同规定的部门支出费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办理。”这些财产不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三)、徐峰是辛勤贡献的蜜蜂,不是腐败的苍蝇

徐峰是电视台公认的最勤奋敬业、有作为的人,经过5年多的独立承包运营,将一个最差频道建设成了吉林市电视台至今为止唯一一个盈利的频道。五年承包期间上交电视台承包费2000多万元,有力缓解了电视台的资金困境,聘用并解决大学生就业近百人。成为吉林市广电系统改革标杆。为此,徐峰还被评为吉林市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在2012年被提拔为副台长。判决书中认为徐峰利用职务便利,徐峰2007年通过全台竞聘承包的,提为台长是2012年的事,承包期间没有任何工资及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和是不是台长有关系吗?

一个单位抓到一个贪污犯本来是会提振风气的,但是徐峰被抓后,让人们觉得干事不如混事,目前电视台陷入经营困境,每况愈下,全台500多人原来全靠徐峰承包生活频道提供工资,现在已经多月没发工资了,改革功臣身陷囹圄。当年的安微小岗村农民私下把土地承包到户经营,多劳多得,在面临牢狱之灾时,是中央肯定该行为,还制定法律予以保护。徐峰承包是在电视媒体改革大环境下逐渐完善的过程,判徐峰14年重刑,能经得住历史的检验吗?请问法院认真核实此案的背景了吗?

吉林市电视台将生活频道进行承包经营,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导致运行中生活频道形成了一套并不规范但有效实用的经营管理运行机制,是事业单位转企业性质,制播分离,独立制片人制度的试点,但出发点是为了频道运行和员工未来出路着想,而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被当作了贪污。徐峰人品正直,受过高等教育,看重事业,一心把一个频道从零开展到红红火火,真想贪污会把几家连发票都不要的广告客户的钱全部存入卡中?这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因为事实徐峰没有贪污作为家属,我们拥护中央和吉林市委打老虎、拍苍蝇,但如果把一只蜜蜂当做苍蝇打了,那就不只是毁了一个人和几个家庭,而且还会有很大的负面影响。现在全台不开支,同事们都很想念徐峰,都认为他是被冤枉的.

是电视台先打破了收支两条线,多次不给徐峰承包的频道发工资,在频道运营过程中使徐峰经常拖欠客户欠款,被客户追债,无奈在2012年末徐峰找到台长沈玉萍不想再承包了,想结算,沈台长和徐峰大吵了一通,说不是徐峰个人承包,拒不结算。从2007年到现在电视台从未给徐峰结算过,何谈贪污。徐峰承包已有五年,难道出了事就应该一个人承担吗?电视台,广电局就没有一点责任吗?你们看着他“贪污”你们不是渎职吗?请有关部门过问。

徐峰涉嫌贪污案件是明显的办案机关为通过办案夺取徐峰及他人的合法财产而将徐峰变成贪污犯的案件,办案机关在徐峰案件中的创收思维,有背司法公正性。

综上徐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应该落实疑罪从无的原则。

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关注此案进展,司法公开,摈弃外力干扰,作出公正判决。

以下参与徐峰案的专家法律意见书:


法院开庭工作人员玩手机、睡觉、庭审期间聊天、中央一在强调的法律严肃性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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