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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一般缓刑的管理与安置2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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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xuece
发表于: 2016-9-14 15: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军人一般缓刑的管理与安置2
五、过失犯罪,作转业安置。过去的党纪处分规定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在一条同等处理,过失犯罪宣告缓刑的,至今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都没有规定,属于不开除党籍的情况。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就是滥用职权,可以恢复党籍。过失犯罪服刑人员都可以转业安置,缓刑不存在任何问题。可以缩减缓刑考验期的人,表现自然很好,无论是县法院的判决,还是中级法院的裁定,表现确实很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二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以处罚。醉酒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害或者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醉酒人呕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就是一个意外。比雷洋案尸检情况好的多。有人认为赔款过多,滥用职权是国家赔偿,公安边防派出所工作过失,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确实不是全额赔偿,这些人可以找死者家属退还一部分,腾冲县检察院当时立案就是滥用职权。人家上不上诉不知道,一个人的滥用职权代替不了其他几个没有行政执法权的故意行为,人家有长期的上诉权。
中发[2003]18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除犯过失罪并在服刑期间表现好适合继续担任干部职务的可安排转业外,其余的一般作复员处理。
六、强权改变不了事实,档案记录依然存在。入伍、复员在姓名、出生年月、家庭出身、籍贯、住址等都不一样。没有曾用名,没有更名记录,明显是两个人。家庭出生由贫农改为工人,住址由农村改为没有的小学,前妻户口没有到过小学,两人户口分别在不同的乡镇,从结到离一直没有合在一起。《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记录的原籍、入伍前地址均为农村同一地点。政策规定军人返乡由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地落户,《警官复员审批报告表》要求回原籍,四川省民政厅、中共武警云南省边防总队党委分别盖章认可,白纸黑字都没有人承认,都说是随配偶落户,不享受农村复员干部权利。档案2008年4月从部队寄出,6月在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民政厅9月发的报到通知,12月户口到地方,哪里来的配偶落户,档案中的《警官复员审批报告表》家庭主要成员一栏已经没有配偶信息。农村入伍复员干部主管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不是民政局,民政厅超越职权批示“不安排工作”,这好象不是笔误,云南省公安厅政治部还是接收了四川省民政厅11月31日的报到通知。
档案中甚至没有降职处分文件。边防武警只是公安的一个警种,开展地方行政工作,适用地方司法,可以执行地方人事文件。事发时满口的承诺给人出路,打一开始就是谎言。2005年8月隔离审查刚结束,支队、大队两级党委要求本人自己申请回乡,实际就是开除,态度恶劣,没有政策依据才没有得逞。军人缓刑就是部队的人,要把户口迁到那里去?10月,总队党委适用了人核发〔1989〕第2号《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由上尉降成少尉,由副营降为正排,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有差距。现在档案中只有《处分登记表》,没有对应的处分文件,依据这份文件是作转业安置,复员就是二次处分——开除。
《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军队复员干部一般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因工作需要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或者一方复员的,还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军队复员干部除从农村入伍、配偶和子女户口在农村且本人要求回农村安置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安置地户籍管理部门凭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关于一九八七年做好军队刑满释放和其他受处分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农村入伍的干部,当地有条件的,可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应按照政策规定,划给责任田(山)和自留地(山),或安排承包其它生产经营任务。
《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规定:从农村入伍的,当地有条件的,可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没有条件在乡镇企业安排的,应按照国家农委、民政部《关于给解放军战士划分承包土地问题的通知》(民[1981]优100号文件) 的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或让其承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
《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复员回农村的干部,有条件的地区,应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在乡镇企业不能安排的,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或安排承包其它生产经营任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后一款:“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第十条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
2002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六十条: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下达,在队列前、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四)。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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