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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8 11: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必要性和意义
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合理控制建设成本、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损失以及提供风险管理决策依据等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相关法律法规
1、《气象法》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
第四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1)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2)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3)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4)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5)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
第三条  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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