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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经验] 小心:工作一年半还是临时工 大学生索要正式工待遇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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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o627
发表于: 2008-7-22 18:32:31 | 显示全部楼层

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一年半后,原重庆医科大学毕业生付袁园发现自己还是临时工。协商、仲裁无果后,她将工作单位告上了法院。近日,重庆大渡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付袁园称,2002年7月20日,大渡口区计生委到重医大选拔人才到其下属的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下称“健康中心”)工作,称其为全民事业单位、全额财政拨款。付袁园考虑到“健康中心”待遇优越,便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该协议书经重医大、大渡口区计生委、大渡口区人才智力交流中心批准后,付袁园开始到“健康中心”上班。

同年8月7日,“健康中心”要求付袁园签订一份《聘用合同书》,付袁园以为是“健康中心”职工都要签订的上岗工作责任合同,便签了字。

2002年底,付袁园的年度考核成绩为“称职”。但是,试用一年期满申请转正时,单位告诉她暂无编制,要求她再续聘半年,等有了编制再转正。2003年11月7日,付袁园再次要求转正时,单位拿出《聘用合同书》,称她是临时工,不能转正。2004年2月25日,“健康中心”终止了《聘用合同书》。

3月16日,付袁园向大渡口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人事争议仲裁,得到的结论是:就业协议书不属于人事仲裁范围。

庭审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否具有人才聘用合同的效力,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付袁园认为,就业协议书是应届大学生就业时签订的惟一书面协议,由学校、用人单位、学生3方签字认可,就业协议书理应具有人才聘用合同的效力。而“健康中心”的代理人辩称,就业协议书仅是3方签订的临时性用人协议,单位是否录用大学毕业生,还必须经过试用期考核后,签订正式的人才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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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庭审中付袁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法庭宣布暂时休庭,改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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