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下,实施单位可提出减免缓缴申请:
1.当年度新建或新开业单位;
2.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单位;
3.经市企业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或区(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政府救助困难企业;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严重亏损的单位;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其他单位。
符合减免缓缴条件的税务实施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减免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报告;
2.进入破产程序的文件;
3.被认定为关闭、停产整顿、政府救助企业的文件;
4.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同级财政或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
5.上年度末工资发放表等其它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予以减免缓的单位,应在进入地税代收程序前办理,对已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且已进入地税代收程序的企业一律不再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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