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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知识] 2016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先占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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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cn
发表于: 2015-10-21 15: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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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罗马法中即有先占制度,是万民法上的所有权取得方法。先占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这种占有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
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学者们也多认为没有所有人的财产直接归国家所有,而否认先占取得。本书作者认为,在我国,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
1.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也未一般性地规定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因此,认为无主财产一概属于国家并无法律依据。
2.从客观上讲,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独占性地支配所有的无主财产。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埋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重要财产依法都属国家财产,埋藏物、遗失物、无人继承的遗产有特殊的法律规定。这样,在特定法律制度调整之外的无主财产范围很少,其价值也是有限的,主要是一些废弃物,对于这些无主财产,主要是一个废物利用的问题,国家不必去强调自己的所有权。
3.从我国现实生活来讲,实际上存在着先占原则。对于拋弃的废旧物,先占者可以取得其所有权,物资回收企业也承认先占者的这种权利。我国法律应当从现实生活出发,确认先占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还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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