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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劳务派遣政策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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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才通
发表于: 2015-9-28 15: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起,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启动施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发出通知,今后,我省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务者数量不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工报酬支付须同工同酬。

目前我省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涉及通信、金融、建筑、石油石化、铁路、医院、邮政、电力、烟草、学校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劳务派遣工主要来自外来务工人员、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少数专业技术人才。

政策实施前,由于缺少完备的法律保障,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有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劳务派遣人员社保福利待遇低,遭遇工伤、突然辞退等状况时难以维权等问题。新政实施后将为劳务派遣工维权建立一份有效保障。

政策明确规定,今后,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且,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超标单位应在2年内达标。

为保障劳务派遣工自身权益,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的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期限社保缴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等。最关键的是,合同要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数额。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只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就必须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一、政策要求
    根据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二、政策依据

    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通过)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三、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1、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
    2、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以上资料由广东招才通整理发布)

广东招才通劳务派遣——肖小姐-1.8.1.2.2.3.8.5.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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