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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show] 网购及快递井喷式发展 警惕快递到付成新型骗局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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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oub
发表于: 2015-8-19 17: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继风靡全国的“我是你领导”的诈骗电话告一段落后,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借助快递货到付款和代收货款这两种业务,在全国各地玩起了快递到付的骗钱花样,趁消费者不备诈骗钱财。到付快递为广告 各地网友称上当“这倒好,几分钱的个人信息被骗子买来,骗子在家来发快递也能发出个亿万富翁了!”在北京市东城区的上班边先生对此忿忿不平。昨日,边先生收到了一份到付的圆通快件,由于当时自己并不在单位,便让同事提前支付了这到付的快递费28元。待边先生回到公司后看到快件不禁哑然失笑,快件里的竟然是广告宣传单。内附一张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寄来的深港澳5天4晚畅享双人游的VIP卡,价值2980元。对此,他向记者表示自己从未在国旅官网上注册任何信息,而自己的信息却暴露在互联网中,沦为了骗子的精准用户。图为边先生收到的到付宣传资料
当边先生将这一信息分享在朋友圈时,不少人抱怨有着同样的遭遇。其中一位姓余的先生表示曾收到易迅到付的价值2000多元的液晶电视机,立即当场拒签。记者调查发现,这一诈骗方式不仅仅在北京出现,天津、陕西、山东等地的网友纷纷在微博中吐槽快递到付实则暗藏猫腻。一名来自福建的网友“云豆豆”表示:“经查这是骗子的一种骗财手段,广泛撒网,总有上钩的鱼。”追问快递行业是否存在漏洞由于快递包装上并未填写寄件方的电话和地址,边先生联系了圆通客服询问原因。圆通客服建议,如果不需要这类的宣传资料可以选择拒收,而像边先生这样的情况,圆通及时退款。客服透露此前也有用户反映过这个问题,发件人的信息只有一个电话,已经暂停服务。目前圆通快递正在回收这一批从河北发出的快件,由于正在处置,因此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记者致电宣传资料上的中国(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方表示快件内的深港澳VIP畅游卡的活动的确存在,但指明一定是用户在网站中填入个人信息后,国旅才会通过圆通、申通等快递公司进行派送,当问及到付的快递费时,国旅并不表态。记者咨询了申通、优速快递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他们表示,通常快递公司只负责寄递商品,快递员也难以分辨货品的真实性,如果收件人当时拒收,快件就会被退回,但签收后就很难处理了。优速的一位快递员补充,对于这种代付款的骗局,不少收件人会因为涉及的诈骗金额较小选择不了了之。然而,诈骗事件的背后究竟藏有怎样的猫腻?有着怎样的利益分割?究竟是快递方与深圳国旅签下了猫腻的协议,还是诈骗团伙钻了快递的空子取得国旅的vip卡,都值得我们探究。警惕快递市场监管体系未与市场配套快递业内人士表示,“代收费”在网络购物中确实比较普遍,“货到付款”其实就是收款人将代收费交给快递公司,如同边先生的经历中,诈骗者正是利用消费者的未确认快件真实性或没有开箱检查快件的疏忽,造成了损失。近年来,网购及快递行业处于井喷式发展的阶段,而国内快递市场监管体系并未跟上市场发展。某些服务于网购的快递公司掌握了消费者用户信息和购物喜好等数据,却不因管理不慎使得这些信息被部分员工私自出售,从而促成了诈骗生态链的形成。对于这类诈骗问题的出现,中国物流学会特约研究员杨达卿接受了光明网记者采访。他认为,“到付快递骗局”通常是行骗者利用快递渠道诈骗,让毫不知情的快递员成了“同谋”。这类诈骗多数是利用消费者同快递服务、商家之间的物流商信息不对称,或者以次充好蒙骗消费者;或者完全以虚假物品蒙骗消费者。这类骗局的出现,主要由于国内快递一线从业者整体综合素质不高,而且人员流失率高所致。部分不良从业者,得不到有力惩戒。国家邮政局今年首次把快递员作为新职业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快递员的职业资质等政策推出,有利于对快递员进行规范管理和素质提升,而建设黑名单制度将利于惩戒有非法企图快递员。维权若达数额或构成诈骗罪


为此,记者咨询了京师所的律师何永萍,她建议消费者可以向公安部门提供有关线索,虽然几十元的数额并未达到刑法中诈骗罪的构成数额要求,但这种快件往往是批量进行寄递的,数额累计后很有可能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

如果金额特别小,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倘若涉及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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