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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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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日水
发表于: 2015-7-28 22:36:08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林被刑拘,举国皆惊。陈有西律师接受委托,为王林辩护,举国再惊。当然这两惊,缘由各异。前者不难解释,王林号称“大师”,信徒遍布三界,既有通天彻地之能,神功盖世,法力无边,居然落入法网,坐困囹圄,实在令人惊诧不已;至于后者,国人惊诧于以陈有西之盛名,何苦趟此浑水,更有甚者,则视王林为骗子、恶棍,律师为其辩护,便属同流合污,“卿本佳人,奈何从贼”?
  由此浮出了一个老话题:律师该不该为坏人辩护?
  这本是一个老掉牙的问题,答案属于法律常识,卑之无甚高论。然而,在这个常识严重缺席的时代,在这个“坏人”被当作标签漫天飞舞的时代,在这个对律师充满了偏见和污名化的时代,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不仅关乎坏人的辩护权,还关乎律师的职业伦理,正有申说之必要,甚至值得一说再说。重要的事情重复三遍,常识重复一万遍,都不过分。
  这个问题,隐藏了一个前提:对坏人的判定。其实,好坏之别,正如善恶之别,往往只在一念之间,一念起,刀光剑影,一念灭,海晏河清。所谓好人,未必不会做坏事,所谓坏人,未必不会做好事。因此,须将人事分开而论,对事不对人,而非对人不对事。对律师而言,尤其如此,他们只需考虑事由,无关人品,好人还是坏人,说起来并无多少意义(严谨起见,我们的表述,都该给“坏人”二字加上引号)。
  进一步讲,律师之为律师,正如法律人之为法律人,端在于他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尺,权衡世间万物,在他们眼里,没有好与坏,只有合法与非法、无罪与有罪、轻罪与重罪等。也许,一个人平日口碑甚坏,诉诸法律,却被宣判无罪,一个人平日口碑甚好,诉诸法律,却被宣判有罪。这背后,则是道德与法律之别,两者之间,楚河汉界泾渭分明,律师自然站在后者一边。顺带说一句,倘律师道德感太重,有时并非好事,反成负担,以至毒素。
  这两点,谈的是坏人。质言之,坏人与否,不是律师应该考虑的问题。张口坏人闭口坏人,属于道德审判,以坏人为由,剥夺其辩护权,抑或把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一并视为坏人,则是不经之谈。
  再说辩护权。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以好坏,甚至不以法庭宣判之后的罪与非罪为转移。辩护权可以放弃,却不可剥夺,无论基于什么借口。“坏人”云云,毋宁是最拙劣的一个借口。不许坏人找律师,不免导致其抗辩力度的弱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George Sutherland有言:“没有律师代理,被告人就算完全无辜,也有定罪之险,因为他不了解证据规则,无法判断指控成立与否,也不懂得如何做无罪辩护。”),使其距离好人远了一步,距离罪人则近了一步,所造成的伤害,不只施与坏人,还将殃及好人。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尊重坏人的权利,恰恰是保护好人权利的前提,因为如果坏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那么,权力的滥用终将降临到好人头上。当好人与坏人一同受害,正义便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反对、禁止律师为坏人辩护,除了对坏人及其行径的深恶痛绝,还有一个原因,即害怕律师为坏人脱罪,帮助其减轻、逃离法律的惩罚。在一些法治不彰的国家,这个原因尤其具有说服力。
  由此可以谈谈律师本身的困境。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其必须在合法性的范畴之下,使出浑身解数,穷尽一切手段,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假如当事人是一个好人,律师当可心安理得;假如当事人是一个坏人,律师则陷入两难:明知当事人恶迹斑斑,还得努力为其脱罪。如此,作为律师,他是好律师;作为人,他还是好人吗:为坏人脱罪,能好到哪里去呢?
  对此问题,冯象曾撰文《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这两个“好”,意思不同。前者对应律师职业伦理(道德),后者对应社会道德。当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之时,前者将凌驾于后者之上,“好律师”重于“好人”,这一点,想必不是什么问题。问题在于,此二者能否并行不悖,而非如鱼与熊掌,不可得兼?
  这就需要弄清楚,律师的作用是什么。如冯象所云:“因为一切法律问题的最终解决,理论上都应通过当事人(包括政府和公民)之间‘平等对抗’的司法程序,所以律师的作用,归根结蒂是程序性的,亦即非道德的。他出力为包括坏人在内的被告人辩护,罔顾受害人和公众的利益,乃是法治为顺利运作而必须负担的成本。假如律师不这样热忱为客户服务,任凭政府操纵司法,到头来我们所有人的权利都会受到损害。……律师为坏人效劳,实际是履行他的体制角色。他辩护越是成功,那体制就越发健全,越让人放心。”而且不用担心,律师为坏人脱罪,使实体正义受损,因为在另一面,程序正义却得到弥补,从整体来看,正义并未亏损,法治并未沦丧。
  明乎此,我们便可了然:为坏人脱罪的律师,未必就是坏人;反过来讲,为坏人辩护,并不尽心尽力,反而偷奸耍滑,则未必就是好人,至少,他已经不是一个好律师。选择、评价一位律师,首要考量其职业伦理,至于好人坏人,则在其次,甚至可忽略不计,这毕竟不是在选拔道德家。
  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最后一点理由,正在于此:职业伦理。话说回来,为一个蒙冤的好人辩护需要技术,为一个千夫所指的坏人辩护何尝不是更需要技术?为一个蒙冤的好人辩护需要勇气,为一个千夫所指的坏人辩护何尝不是更需要勇气?为一个蒙冤的好人辩护需要讲求职业伦理,为一个千夫所指的坏人辩护何尝不是更需要讲求职业伦理?叱咤美国法学界的艾伦·德肖维茨有一段话,大抵表达了律师的心声:“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不希望我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就像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的人是一样的道理。”
  对坏人之辩护权的保护与辩护律师的态度,不仅在考验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还在考验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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