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曾经说过:“经得起多大赞美,就经得起多大的诋毁。”
一、微商售假将被判刑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而就在当天上午,腾讯官方刚刚发布了《朋友圈使用规范》严格规范了朋友圈信息发布行为。 file:///C:/Users/ADMINI~1.USE/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gif 在《规范》中首次提到推广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广告是不允许的行为,会受到删除信息直至封号的处罚。 面对越来越严格的监管,微商的选品变得尤为重要。一定要选择那些合法合规的产品才能避免自己辛苦经营的微信号不会因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而封号。 化妆品是微商经营最多的品类,而国家对化妆品有着严格的要求。所有在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厂商都必须完成备案流程获得相关许可才能上市销售,否则就是假冒伪劣商品!就是在耍流氓!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 近日,杭州一微商何某因卖假货被起诉。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介绍,从2013年5月起,何某开始通过两个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各大名牌包包手表和高档化妆品的信息。何某接到单子后,转发给其广州朋友,由朋友从生产工厂直接发货给买家,何某赚取中间的差价。短短几个月的时间,何某发布的销售动态已达百余条,销售金额高达11万元。根据《刑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最高可能面临7年有期徒刑。
二、如何鉴别化妆品是否正规? 做为微商,要怎么鉴别我们代理的产品不是假冒伪劣商品、符合国家上市标准,可以销售呢?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的规定,所有国产品牌化妆品都需要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而所有国外原装进口化妆品则需要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以下均简称《批件》)才算拿到中国大陆市场销售的准入证。 所有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审批通过的产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官方网站上都是可以查询的! 所以要区分李逵还是李鬼,只要动动鼠标上网查一下就知道代理商品的真假了。
三、如何查询化妆品备案资料?
1首先,进入百度,在搜索栏搜索“国家药监局”字样。并点击第一个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www.sfda.gov.cn(一定要注意网址,不要被那些钓鱼网站给骗了)。file:///C:/Users/ADMINI~1.USE/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gif
2 进入网站即可发现一个非常官方的界面,任意点击细节可以查看网站的真实性。file:///C:/Users/ADMINI~1.USE/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gif
3单击许可服务下属栏目“网上办事”按钮。file:///C:/Users/ADMINI~1.USE/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gif
4进入了子页面,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里面可以查询到目前所有已经备案的化妆品产品资料。
5这就是查询的界面。 输入关键字查找一下,看看你代理的产品是不是真的拥有许可证呢?
6以青春赋 凝时菁华多肽修护眼霜为例,如果经过备案,可以查到信息,点击对应产品链接可以得到以下电子凭证。
7下方还可查看整体包装的照片。
8点击“预览”进入就可查看产品的包装了,这可以帮你判别自己买到的产品是否是正品。
9某些未经过备案的产品,在这个平台是无法查询到的。
10所有通过备案的产品都拥有专属的备案号和备案电子凭证,这就像人的身份证一样无法仿造。
在这个国家的系统上,违规产品,手续不全的公司都无处遁形。
那非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是不是可以冒充备案呢? 实际情况是毫无可能的! 下面,我们来看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国家药监局)对化妆品的审核流程就清楚了。
四、化妆品备案正规程序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产品备案:
1备案程序相关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二)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境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国内企业生产的仅供出口的产品,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的核查。产品备案信息符合要求的,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产品部分信息,供公众查询。 (四)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备案信息确认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对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责令改正;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六)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重新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备案。 (七)已备案的产品,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
2备案资料相关要求 (一)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二)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按以下方式报送产品备案信息: 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三)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四)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执行。 (六)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 (七)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 (八)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备案的资料要求很严格,所以一些不合格产品是无法通过备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