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县政府主持签订的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协议书,如今在县国土局办案人员的眼里竟然如同废纸。他们在办理东塘上村与樟树林场土地权属纠纷案时,玩忽职守,显失公正,引起群情激愤。
1986年11月5日,在县政府的主持下,岭北镇东塘上村与遂溪县樟树林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以南北走向的牛车路为界线,对当时存在纠纷的土地权属作了明确的划分和界定:“在牛车路的东边归樟树林场的地权,在牛车路的西边地属东塘二队。”县政府随后给樟树林场颁发《遂溪县山林权证》(NO.0005694),登记五号地的西至“东塘村三队耕地”也是以牛车路为界线。
由于樟树林场强行占用界线牛车路西边的土地再次引起纠纷,东塘上村于2009年4月向县政府提交《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提出争议地四至为:“东至牛车路,西至东塘上村耕地,南至小路,北至坟墓和东塘上村耕地”。县国土局却在承办此案过程中,为了掩盖界线牛车路的事实,达到其指鹿为马的目的,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炮制《现场勘验笔录》,将争议地四至篡改为:“东至樟树林场耕地,南至东塘上村耕地,西至东塘上村耕地,北至东塘上村耕地”。《遂溪县山林权证》(NO.0005694)登记5号地的西至“东塘村三队耕地” 本来与争议地毫无关联性,因为争议地西边是东塘上村的土地,根本不存在“东塘村三队耕地”。“东塘村三队耕地”在争议地东边界线同一条牛车路的南段西边,与争议地相距100多米。但是,国土局办案人员却在绘制NO.0005694《山林权证》5号地的平面示意图时,采取移花接木的手法将争议地西边的土地也打上“东塘村三队耕地”的标签,将权属面积从140亩扩大至229亩,并依此认定:“东塘上村与樟树林场土地权属争议地在《山林权证》(0005694)第五号地范围内”。
纵观这宗土地案,当年由县政府主持签订的《协议书》是确定争议地权属最直接的证据,而且界线牛车路在地图上有明确标示,在现场也清晰可见,争议地非常明确地座落在牛车路的西边。但是,办案人员对《协议书》界定的土地界线不作现场勘验,对现场存在的界线牛车路视而不见,对县政府主持签订的《协议书》视同废纸,却恣意杜撰《现场勘验笔录》和平面示意图,并以县政府的名义作出严重偏向樟树林场的处理决定。他们的所作所为,耐人寻味!
与农民争利,相煎何太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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