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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实名举报非法采矿,反遭信阳公安打击报复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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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约风尚
发表于: 2014-2-12 10: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信阳市上天梯管理区火石山新兴矿业有限公司长期以来存在非法越界开采河道矿石,毁损河流堤坝,破坏生态环境。公司员工刘晓辉、刘忠树、刘大顺、刘大伟等人本着对公司和俩岸居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实名举报到管理区公安局等6个部门,至今没有给予任何书面解释和答复。不仅没有制止继续犯罪,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却反遭打击报复身陷囹圄。
    漫漫举报路   
何处去伸张
    2012年12月,我企业公司法人韩国君与石洼组以划界为名私签协议,非法越界开采河道矿石,毁坏防洪坝,将正常河道完全堵死。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近亿元。由于防洪坝被毁,造成我企业公司矿窑多处渗水和管涌等严重隐患,损失无法估计。2013年6月1日,由于新兴矿存在安全隐患,刘晓辉等实名举报到公安局,但公安局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刘晓辉等又于2013年6月16日,向信阳市安监局实名举报,经市安监局勘察,认定新兴矿确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于2013年8月29日,市安监局下文要求立即整改。但新兴矿法人韩国君对上级的决定拒不执行,仍我行我素,继续开采。由于市局下达的整改意见一直没有得到落实,刘晓辉等人又于2013年
9月23日实名举报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局非常重视,局长亲自批示,安排一处督办,并要求市安监局在10月20号前,将处理结果报省局,2013年10月10号,市局向省局报告的内容是认定新兴矿属于越界开采。同时,市安监局分别给国土资源局和农村发展局下文要求查处,上面的文件是下了,但执法机关就是不予追究。
    新兴矿已经非法越界开采时间长达一年之久,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由于问题一直得不到有关部门解决,现在防洪堤已经损毁严重,因防洪需要而花巨资不断垒起的土质层完全被挖除,部分防洪堤下的矿石已经被非法开采,造成的损失已经无法挽回。韩国君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何管理区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都不管?现在管理区又承认越界开采,为何又不去制止呢?他们的目的何在?背后的秘密又是什么呢?
    借“民事纠纷”行打击报复,公安
    人员制造
“10·25”事件乱抓无辜。
    刘晓辉等人锲而不舍的实名举报,一针见血地刺痛了新兴矿业公司企业法人韩国君为代表的利益集团。韩国君等人借由2013年10月25日矿窑现场发生的一场民事纠纷,联合信阳公安出动80余名防暴警察大肆抓人。
    在“10.25事件”当天,现场并无打、砸、抢、烧行为,无流血冲突。刘大顺在矿窑没有参与任何行动,只是在旁边说了一句“你们抓我三妈有逮捕证吗”就将其抓捕。试问无辜百姓的一句合理的质疑也是犯罪吗?刘忠树就是说了一句“你们公安局镇压百姓!”,就被莫名其妙地被抓到看守所。刘晓辉在“10.25事件”当天根本就未到现场,却于2013年11月7日被公安人员骗到公安局抓捕。在刘晓辉被抓的第二天,公安人员通知刘大伟将其父亲放在公安局的车开回。去后,公安要求刘大伟拿1万元钱为已拘留了14日的母亲王兰取保,当遭到拒绝后,又将其送到看守所。
    公安机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前后抓捕10名亲人,其中刑拘6人(含14天转刑拘1人)、拘留5人。抓人的特点是:抓实名举报者,抓举报问题属实者,只要是刘家人,不管是矿窑内还是矿窑外全抓。而且是韩家人指谁,公安就抓谁。
    天理何在,谁能帮我
    事情发展至此,令我十分不解和困惑的是:为什么无任何打砸抢烧、无任何肢体冲突的民事纠纷被定义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事案件?刘晓辉,刘大伟,刘大顺,刘忠树只是实名举报人,为何也被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为何堵塞河道、炸毁防洪坝,非法越界采矿的法人代表韩国君安然无恙?为什么韩家人指挥公安人员想抓谁就抓谁,我想问公安局是韩家开的吗?这事情的背后不能不让人想到有没有权钱交易。我想问天理何在、公德何存?
    目前,我们维护正义的举报人已被羁押100多天了,我向社会各界人士高喊呼吁!共同讨伐声援!尽快无罪释放举报人,刘晓辉,刘大伟,刘大顺,以及胡善秀等制止越界开采防洪坝,制止破坏河道犯罪的英雄们。依法立案侦查逮捕真正的罪犯:堵塞河道炸毁防洪坝的罪人韩国君,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决不允许公安队伍的个别害群之马继续胡作非为,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王兰
    201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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