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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乌头生物碱事件引关注 6律师吁公开成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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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羽
发表于: 2013-3-16 16: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新网郑州3月14日电(记者 门杰丹)今年2月,五款云南白药成分被曝含有毒物质乌头类生物碱事件一度引人关注,随后云南白药公司在官网发声明称,其配方、工艺被国家相关单位确定为国家秘密,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毋庸置疑。3月14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云南白药药品成分再度引起关注,河南、山东、北京三地六律师联名致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议其责令云南白药限期修改药品说明书,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与身体健康权。

建议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份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云南白药的药品说明书中却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其成分,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同时,建议信还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云南白药在说明书中不标注药品成分的行为致使使用者无法获知其使用的药品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月初,五款云南白药成分含有有毒物质乌头类生物碱被香港卫生署责令下架,此前,成都、西安等地的消费者也与云南白药发生诉讼争端。”联名律师之一、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刘伟介绍,长期以来,云南白药都以国家保密配方为由拒绝公开药品成分,所以才导致了这些医患纠纷,这对消费者和云南白药双方来说都非常不利。

河南律师常伯阳表示:“由于药品的不同属性,不同药物中间会存在某些禁忌,如果这些药物同时服用,很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而药品成分的公开就可以很好的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而云南白药不公开成分的行为很可能会导致上述情况的发生。从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权角度来说,公开其成分是云南白药的最佳选择。”

北京律师陈继华也认为,药品直接关系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其成分公开是保障药品安全的基本保障,《药品管理法》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也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公开成分并不会当然导致配方泄密,云南白药以国家保密配方为由拒绝公开,实际上是以牺牲消费者的知情权为代价获得企业的发展。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药监局有权利责令云南白药限期修改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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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局:云南白药含乌头碱 已约谈负责人
中国网2月6日讯 据国家食药监局网站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已注意到近期媒体对云南白药含乌头碱的关注,及时约谈了企业有关负责人,要求企业及时修改说明书,增加药品安全风险的提示内容。此外,国家食药监局表示,云南白药配方中含有乌头碱类物质的药材。

2月5日,香港卫生署发出新闻公报,因云南白药散剂等5个品种含有未标示的乌头类生物碱,要求予以回收。

国家食药监局表示,在此之前已注意到近期媒体对云南白药含乌头碱的关注,及时约谈了企业有关负责人,要求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同时,及时修改说明书,增加药品安全风险的提示内容,同时,加强上市产品的不良反应监测,确保用药安全。

国家食药监局称,云南白药是我国中医药传统品种。自1956 年以来,其配方、工艺被国家相关单位确定为国家秘密,严格保密。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凡列入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品种,其说明书、标签可不列成份项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云南白药配方中含有乌头碱类物质的药材。其药材经过炮制,可使毒性大大降低。如果企业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配方工艺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组织生产,其产品总体是安全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云南白药的不良反应进行了监测,未发现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公众,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严格按说明书使用云南白药,不要超剂量使用,不要长时间使用。如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就医,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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