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某在法庭上承认跟曹某怡发生了亲热行为,但对强奸罪名则大感委屈。他表示,自己与曹某怡是恋爱关系,曹某怡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他并未强迫,也没有违背对方意志给对方造成身心伤害。
南都讯 记者杨亮 通讯员 谢吉常 刘建平 珠海一名17岁外来工王某与一名11岁幼女谈起恋爱,并偷尝禁果。去年8月,两人在一间出租屋亲热时,被女孩的家长抓了现行。金湾区法院近日认定王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适用缓刑2年。
从法院判决书来看,王某出生于1995年8月,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在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某油库当工人。2012年8月5日凌晨零时许,王某在其出租屋内,用手机发短信给曹某怡(被害人,女,11岁),让对方送手机充电器到其住处。当曹某怡赶到后,王某便将其抱到床上跟其发生亲热行为,被曹某怡的父亲曹某基当场发现阻止并报警。警方随后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王某在法庭上承认跟曹某怡发生了亲热行为,但对强奸罪名则大感委屈。他表示,自己与曹某怡是恋爱关系,曹某怡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他并未强迫,也没有违背对方意志给对方造成身心伤害。
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明知被害人未年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强奸罪,但考虑到王某犯罪时未满18岁,且认罪态度好,确实与受害人相熟,同时又有一定悔罪表现,其家属也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了缓刑。
提醒
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即构成强奸
金湾法院提醒市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只要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由于幼女的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对于性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判断能力和认知能力,性行为很容易给幼女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法律出台该条款是基于保护幼女的权益。
来源:南都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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