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agraph] 继承养母的老屋30年,却一直因另一产权人无继承人而无法顺利获得产权,其后在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老屋被代管的房管部门以4000多元/平方米的“低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昨天上午,年过八旬的荔湾老住户林阿婆状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行为不当,请求法院撤销其授权荔湾区危房改造项目办关于直管房拆迁户的相关批复。原定8时45分开庭,但被告方及其代理人于10时许才赶到越秀区法院,让原告方、法官及人民陪审员等了一个多小时。 现年86岁的林阿婆是广州荔湾人。据其诉称,荔湾区宝华路大地旧街7号房屋原属其养母与金兰姐妹何某的业权,上世纪60年代起该房屋由荔湾区土地房屋管理所代管。何某于1958年逝世,其养母于1982年逝世,林阿婆作为养母的唯一继承人继承了其对该房屋的产权。2000年,林阿婆向荔湾区土地房屋管理所申请发还该房屋,但未获批准。
林阿婆表示,荔湾区黄沙街第二居民委员会于1989年曾出具证明证实,何某与林阿婆养母是结拜姐妹关系,两人共同生活,何某的丧事也是其养母一人办理。但鉴于何某没有继承人,林阿婆也无法办理继承其名下产权的手续,其遂于2007年通过信访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只发还涉案房屋属于其继承产权份额的部分。但该局其后回复,不能对该房屋作出分割,否则何某的继承人出现并对结果提出异议的话,将无法处理。 林阿婆认为,代管无法律依据,且与物权法相抵触:被告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以一个与国家法律精神相抵触而自行制定的文件作为依据,越俎代庖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其对该补偿协议是行政行为还是市场交易行为都含糊其辞,皆因协议双方均是机关法人。若是前者则属于严重的用行政手段侵权,若是后者则是违反机关法人不能从事商业经营的法律规定。
另外,林阿婆称其已于1997年办理了继承证,2007年已经申请并获受理,并于2008年申请了对涉讼房屋重新进行房屋面积测量等。被告明知其为涉讼房屋的业权人,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贱卖,后才通知其领取补偿款,显然属于明知故犯的利用行政手段侵权的行为,就此请求撤销被告对于其申请公开答复中,关于代管产及拆迁补偿协议等不符合要求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