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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签8万元借条自愿?被迫?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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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114
发表于: 2012-3-13 11: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江苏网3月13日讯 大学生签下8万元借条,是自愿还是被迫?对方凭借条要求还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借贷案件,因原告除借据外,无法提供支付借款的证据,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月4日,社会闲散人员张某将就读于某高校的学生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归还8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证据是一张王某签字的借条,上面载明:2011年2月15日,因生意资金周转,王某向张某借款8万元,借款人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借款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借款。

  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经常去网吧上网,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张某,曾一起吃饭、上网吧。2011年7月20日晚上,张某带了几个人到他租的房子里,说自己曾向他借钱,要在一张借条上签字按印。王某不愿意照做,张某就让人殴打他,并将他带到偏僻的地方,拳打脚踢逼迫他签字。王某在万般无奈之下,按照张某的要求在借条上签了字。同时,王某还找来3位邻居,他们均证实7月20日晚上看到张某带着人到他家中,夜里也听到他被带走时的呼救声。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前提条件。因此,除借据外,还必须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借款合同才能生效。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本案的原告张某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其具有支付该笔借款的能力、支付凭证、资金来源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综合考虑原告张某的经济实力、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因素,不能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陈萍萍 曹涌 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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