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同学已经开始了同居生活了,你赞同婚前同居吗?希望大家踊跃投票,并发表看法啦!
下面是媒体的一些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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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观点:
未婚男女:婚前同居的好处多
看到过很多文章都对未婚同居大加抨击之词,说得它仿佛是有百害而无一利,而对于他们的说法我绝不敢苟同。
相爱的人们情到浓时必然渴望完全拥有对方、融入彼此的生活,这时,有人选择了结婚,有人选择了同居。
首先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未婚同居不仅是人性的必然,更体现了选择的多样化。这时,有人提出了“责任”二字,其实你错了,你真的以为责任是仅凭一纸婚约就能得到保障的吗?凡是真心相爱的人,只要他们还爱着,他们自然而然会对自己所爱的人、自己所执着的感情负责,自然而然会要去捍卫爱情。如果有一天这爱情破裂了,同居都不可能了,更何谈结婚?
要知道,爱情绝不会因为一纸婚书而更加持久,而责任在因为这张纸而变得神圣的同时,也会变得更为沉重。真的运气不济碰上了责任感缺乏的爱人,那一纸婚书所带来的只会是更多的伤害和更为复杂的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未婚同居是社会进步的产物,远比结婚具有更高的效率。另外不得不提的是,未婚同居绝对能减少婚外恋、离婚的发生率。
可能以上上述大家还不大明白,那我来简单来说说好处。
一、婚前同居,对于女性的好处:
1、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男友在办事能力、为人处世、是否会关心体贴自己、是否勤奋有上进心、是否会分担家务等等,都可以从同居中体验出来。
2、相信经过至少3个月的同居生活,你就可以看清他的大部分真面目了,从而可以决定他是不是可以和你相守一生的人。
二、婚前同居,对于男人的好处:
1、女人的外表是其次,性格才是最重要的,俗话说女人一结婚性格就会变,从前小鸟依人,婚后就对你指手化脚,破口大嘛,奉劝你不要找那种脾气暴躁、死缠烂打、无涵养无文化的女人,那怕她长得再漂亮,也会是你一生的痛苦。这些可以从试婚同居中了解出她的脾气来。
2、最好找门当户对的女友,找女友要先看看她妈什么脾气,俗话说有其父必有其子,有其母必有其女,她妈如果是个烂德行,那么她女儿也不会好到那里去,你如果一味只看中女友漂亮不漂亮那可不行,如果找到个小市民心重、脾气又暴躁的泼妇,那你结婚以后就找个没人的地方自杀去吧!
传统的规律一直认为,同居的男人对于女人的欺骗性行动,是在无知女人和欲望男人共同参与之下的一次不合法旅行。而事实上大家所顾虑的同居所带来的坏处一般都是是不是同居之后而对的是分离,而至于此等问题我想说的是:“同居跟结婚的唯一区别就是一纸婚书而已”如果真是因为感情而分离是在结婚前好还是前婚后好呢?
不赞同观点:
不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坏处多
在我国,夫妻关系的确立以是否进行结婚登记为准。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虽然有的男女双方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且已经同居,但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不能算是夫妻关系确立。
一、不办理结婚登记的理由
结婚必须登记,这是人尽皆知的常识。但是仍然有很多符合结婚条件男女因为各种原因,回避办理结婚登记。这些理由有:
1、登记与否都是男女同居生活,不登记而同居的法律并不禁止,别人也无权干涉;
2、不登记感情不好了即可分道扬镳,登记后还要办理离婚手续,太麻烦;
3、 不登记结婚就不存在离婚,离婚后再结婚就是二婚,名声不好,身价倍跌;
4、现在不想要孩子,不存在办理户口的问题,不用急于登记;
5、不登记,可以只享受同居生活的乐趣,不履行婚姻生活的义务;
6、双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只能先办理结婚仪式过同居生活。
二、不办理结婚登记的效力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而只以夫妻名义同居,会有许多重要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没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但是补办结婚登记谈何容易,既然已经起诉离婚感情就已破裂,一方不同意补办,他方无法单方补办,法院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三、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后果
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利后果有很多,例如:夫妻关系没有确立,一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解除同居关系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一方死亡时,他方无权继承对方的财产;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无法正常办理户籍登记等等。
总之,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没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承认,利益难以受到保护。在我国尤其是农村等偏僻地区,现在仍存在许多不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青年男女,一旦有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只得“净身出户”,甚至连孩子也得不到。因此,那些符合结婚条件的青年男女应当及时补办结婚登记,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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