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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新文] 广东失业保险条例:失业者不需缴费可享医保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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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
发表于: 2012-2-26 14: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失业没工作期间,个人不用缴纳医保费用,但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失业金也将不按统一的标准发放,而是参照失业人员失业前一年的平均缴费工资的45%进行发放,且最低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这将提高失业人员的待遇。昨天,广东省法制办公布《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据悉,市民对修订草案有意见可登录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进行意见发表,意见收集将于3月24日截止。

失业保险缴费

高于平均工资的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缴

原规定: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并且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

修订草案:已不再区分职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都统一为职工。其中,在个人费率上规定,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缴费。也就是说,在个人缴费方面,将工资高于职工平均水平的人群缴费基数降低了,不必按照自己的工资基数缴费。而在单位费率上,新规还表示将逐步实行浮动费率。新规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逐步实行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职工失业情况等因素适当降低其缴费费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此外,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此外,新规还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条款,保障职工本人的知情权。

失业保险金计算

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原规定: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广州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按照原规定计算,则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金为1040元,每个失业人员的标准都一样。

修订草案: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一至第十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按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5%计发;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按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5%计发。失业保险金低于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本条例实施后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未满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该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领取的失业金将不再是每人统一的标准,待遇将与其缴费的工资有关,缴费越高其待遇也越高。而且还有最低兜底线,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享受保障待遇扩大

失业不缴纳医保费也可享受职工医保

原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的比例,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间患严重疾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50%的一次性补贴。 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失业保险金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修订草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限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一致。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此外,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三倍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此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处于无配偶状态或者其配偶处于失业状态,且有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的,每月按照本人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加发失业保险金,至相应情形消失时停止。

应急措施

经济不景气致大量失业可延长领取期限

此次修订草案还设立了应急措施,其中规定,遇经济不景气导致大量失业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额两倍的基金后,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适当延长领取期限、对招用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支出。

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本次核定的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按照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尚未领取期限之积计算。

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计发。失业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收到宣告死亡的判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手续。不过,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停发情况减少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教的也可领失业金

修订草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包括:(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适当工作的。将原省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情形也将停止发放删除了,因此,按照新规,只要符合条件,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也可以领取失业金。

领失业保险金举例

人物:市民张先生,不满50岁

缴费情况1:在失业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满三年,则其领取三个月的失业金,若他失业前一年内的平均工资为每月4000元

失业保险金:4000元×45%=1800元(比目前的广州每月统一的失业金1040元的标准要高)

缴费情况2:上一年缴费工资低,计算出的待遇低于1040元

失业保险金:每月按照最低1040元领取。

领取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期限

(一)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时,女性不满40周岁、男性不满50周岁,缴费时间1至4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满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六个月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二)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时,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期限为一个月;满一年以上的,超过一年的部分,每满六个月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原规定:没有细化男女年龄,而是统一为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期限: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也是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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