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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博客发表嫖娼日记的“佛山大炮”获刑一年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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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up
发表于: 2011-6-30 19:3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海区人民法院认定发表嫖娼日记的“佛山大炮”林某传播淫秽物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新快报讯 记者 李海强 报道 因以网名“佛山大炮”在博客公开发表嫖娼日记和淫秽照片,引发浏览点击率超过1万,广西籍男子林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去年11月21日被捕,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新快报记者昨日从权威渠道获悉,被告人林某犯传授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前年3月以来,林某在佛山等地嫖娼70多次,并在互联网将有关嫖娼心得公开发表,引起极大争议。有网友甚至认为“佛山大炮”严重影响佛山形象。

  林某,男,1988年9月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于2009年3月份在互联网登录网易博客申请注册网名为“佛山大炮”,后将其多次嫖娼的情况用自己的手机拍照并写成网文后,在其工作的佛山市南海区某公司员工电子阅览室电脑上网,登录自己的博客网页发表。

  至2010年11月21日被抓获时止,林某共上传相片171张和网文48篇(经鉴定其中9张相片及48篇网文属淫秽物品),淫秽相片浏览人次为4499次,其写于网易博客里面的《为亚运加油》等48篇淫秽网文浏览人次为7025次。“佛山大炮fans”转贴在某论坛上的被告人的淫秽文章和相片的点击数为55756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林某对罪名供认不讳,但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

  南海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犯传授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没收其用来传播淫秽图文的手机一台。

  “佛山大炮”向司法机关供认

  五年嫖娼三百次一天两次很常见

  林某第一次嫖娼是在17岁,那年他在梅州打工。一天晚上,一位熟人带他到一家发廊嫖娼,自此以后就“觉得嫖娼就像吃饭一样平常”。从2005年到2010年,他一共嫖娼大概300次。

  林某供认,2009年3月份,他注册了一个名叫“佛山大炮”的博客,他的第一篇嫖娼日志是“谈性讲爱”。自此,林某嫖娼之后都会将“心得体会”用手机编写好,有时还配上他和卖淫女的合照,然后发到博客上。

  此外,在日记里林某对他嫖娼经历过程写得非常详细,不但有嫖娼的场所名称,还有具体体验时间、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技师评分、特色服务等。

  林某在日记透露,他一天嫖娼一两次很常见,有时一天甚至三次,也有连续5天嫖娼的经历!

(本文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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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1: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经验老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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